索 引 号: D00000-02-2021-0052 分 类: 废止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04-21 08:32:32
标 题: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吉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废止 浏览: 文件编号: 吉府办字〔2021〕28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吉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相关解读:【文字解读】《加快推进吉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快推进吉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快推进吉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充电基础设施属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市智慧城市发展及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全市电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利用,促进城市低碳发展。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智能充电设施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建设总要求,以“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快慢互济、分类推进”为原则,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建设模式,分类有序推进,提升利用效率。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2.发展基础。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截止2020年底,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3989辆,比上年增加1003辆,增长33.6%;建成公(专)用充电桩458根,比上年增加116根,增长33.9%。随着电动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提出需求。

  3.发展目标。2023年,全市新建各类充电桩3000根,力争建成各类充电桩6000根;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5,市中心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6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2.5公里;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私家车电动汽车原则上应配建自用充电桩;基本建成与电动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主要任务

  1.加强专项规划指导。组织编制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布局)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停车场布局专项规划和电力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年度发展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加大示范推进力度。优先在火车站、机场、公交客运车站等重要交通节点、行政中心、文体场馆、重要商圈、重点景区、产业园区以及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建设一批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居民小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小区,引导各地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引领作用,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需求,在单位附属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各地可将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有关情况纳入节能年度考核内容。鼓励单位、企业专用充电设施在满足自用的同时兼顾对外服务。

  3.严格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配建停车位100%新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指预留供电线路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下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规划停车位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自然资源、住房建设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纳入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环节,并严格执行。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其中从事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并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4.加快建设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进旅游景区、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到2023年,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按不低于2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加快居民报装接电手续。住房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老旧小区升级改造、停车场建设、道路改建等同步实施。

  5.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整合公交、出租场站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充电运营服务领域实力靠前的社会资本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鼓励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

  6.强化充电设施服务管理。制定吉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细则,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防管理部门要加强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日常消防监管及隐患消除,相关部门按行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充电服务信息资源,构建市级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公用、有条件的专用充电设施要全部接入市级管理平台,鼓励个人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将市级充电平台与停车管理平台、“智慧吉安APP”、省级平台衔接融合,实现车桩互通、信息共享。

三、保障措施

  1.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相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抓好组织实施。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市级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政策,积极指导帮助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申报省级补贴。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者采取多种方式与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充电设施;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对于在现有停车场(位)配建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严格落实充电设施扶持性电价政策。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当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3.简化报建审批手续。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压减充电基础设施审批环节和时限。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居民个人新建自用充电设施无需备案,但应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规定,向小区物业(无物业管理小区向业委会或街道社区)提出安装申。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强化配套电网保障。电网企业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5.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的宣传,提高民众认知度和接受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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