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D00000--2023-0272 分 类: 新闻发布
责任部门: 市政府新闻办 发文日期: 2023-06-28 16:40:31
标 题: 吉安市出台办法推行生态安葬 最高奖补2000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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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出台办法推行生态安葬 最高奖补2000元



新闻发布会现场

  6月28日,吉安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吉安市生态安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背景、出台的必要性及主要特点进行了介绍。

  《吉安市生态安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2022年9月21日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两年。据介绍,出台生态安葬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生态安葬奖励政策,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应有之义,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的重要举措。

  《办法》分为生态安葬方式、生态安葬范围、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办法、奖励申请及发放流程、经费保障、设施保障、档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十部分,明确了相关流程和标准。《办法》惠及的奖励对象为遗体火化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撒散、树葬、花葬、草坪葬以及在骨灰堂、骨灰墙等设施立体安放的方式处理骨灰的吉安市户籍城乡居民;驻吉安市部队现役军人;在吉安市见义勇为牺牲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吉安市进行人体器官捐献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吉安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吉安市领取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等待遇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办法》明确,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骨灰安葬(放)设施或依法划定的生态安葬区域内,采取撒散的方式处理骨灰的,市本级财政给予每例2000元的奖励;采取不使用骨灰盒或使用易降解骨灰容器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安置骨灰的,市本级财政给予每例1500元的奖励;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审批的骨灰堂、骨灰墙等设施安置骨灰的,市本级财政给予每例500元的奖励。对于采取上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骨灰的,县级财政应当按照不低于市本级财政奖励的标准进行同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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